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 李銘松
方素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2,00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2,000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8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0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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