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25號抗告人 吳信成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272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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