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蘇信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金識 (原名: 吳映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金識(原名:吳映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貴公司聲請狀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契約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