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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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7號債權人 劉能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麗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東順系統櫥櫃裝潢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如為合夥,則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23日期間之估價單據或受僱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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