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債權人桂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