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0號聲請人 溫家辰 兼法定代理 傅暗芬 人前列溫家辰、傅暗芬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松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参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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