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金知穎
王雪卿
金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27,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金知穎邀同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27,7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金知穎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7,792元王雪卿、金知穎、金照明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27,792元王雪卿、金知穎、金照明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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