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調查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法庭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李文生 間之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事件,因兩造、利害關係人及法官當庭所述之內容,聲請人在場聽不清楚,為有利於該案答辯,爰聲請法院准予交付聲請人前開案件民國113年9月23日調查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其係為該案答辯之需要而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事件於113年9月23日調查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