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93號原告謝○全(住所詳卷)
曾○文(住所詳卷)被告 朱宸緯
賴宏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56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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