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軍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洪博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
二、「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第43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由本院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裁定,以其聲請為無理由,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其再審理由狀三⒈至⒌部分所載之理由,均與前開案件相同,顯屬同一原因重複聲請,至於⒍部分雖為前案聲請理由所無,然其內容均為刑事訴訟法條文,並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上開規定,亦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綜上,聲請人本次聲請再審,違背上開程序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