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不動產相關書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29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交付不動產相關書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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