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64號
110年度訴字第765號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彥銘選任辯護人吳漢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597號、第27223號、第28086號、第28256號、第31217號、110年度偵字第13944號、第150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895號、21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紀彥銘 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紀彥銘於民國109年3月間某日前,經不知情友人 陳建弘 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及不知情友人 張庭毓 提供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及由 陳學弘 (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交付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友人 王若薰 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隨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成年詐騙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成年詐騙者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紀彥銘依該成年詐騙者之指示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追查前揭犯罪所得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因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林宥涵 、 李少青 、 吳涵韻 、 黃嘉茵 、 魏子翔 、 賴志祥 、 許怡婷 、 陳思穎 、 孫素芳 、 陳映潔 、 汪昕暐 、 江依璆 、 劉榮宣 、 黃秀菁 、 李御弘 、 林俊宇 、 郭俊熙 、 曾啟祐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正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764卷第401頁),並經證人陳學弘、張庭毓於警詢中、證人陳建弘、王若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9偵27223卷一第23至28、卷三311至314頁,屏縣警偵卷第3至5、7至9頁,110偵13944卷第7至10頁,109偵28256卷第38至3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宥涵、李少青、吳涵韻、黃嘉茵、魏子翔、賴志祥、許怡婷、陳思穎、孫素芳、陳映潔、汪昕暐、江依璆、劉榮宣、黃秀菁、李御弘、林俊宇、郭俊熙、曾啟祐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9偵27223卷一第79至82、83至87、89至93、95至98、99至105、111至113頁,109偵28086卷第35至39頁,110偵15042卷第29至33、35至41頁,110偵13944卷第19至20頁,屏縣警偵卷第15至16、17至18、19至21頁,109偵28256卷第37頁,109偵31217卷第11至13頁,110偵5775卷第61至66頁,110偵13962卷第29至35頁,110偵12373卷第27至31頁,110偵21585卷第297至298頁),並有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匯款資料、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109偵5775卷第143至158頁,110偵15042卷第83、91至127、157、161至163、166至180頁,109偵28086卷第63至75、99至107頁,110偵13944卷第34至41頁,屏縣警偵卷第31、49、86反面至87、89至92、112至124頁,屏檢109偵卷6245第26至38頁、110偵5775卷第107、143至153頁,109偵27223卷二第37至47、141至149、151至155、213至233、269至287、309至314、425至439頁,109偵28256卷第41頁,110偵13962卷第56至60頁,新北警卷第73至77、85至107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本案無證據證明成年詐騙者為2人以上,或為2人以上而被告
已知悉此情及成年詐騙者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具體詐欺手段,難認被告所為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規定。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云云,然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764卷第347頁),附此敘明。
㈡被告與該成年詐騙者間,在詐欺取財合同意思範圍內,互相
利用他人行為,分擔實行,共同達成詐欺目的,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洗錢罪處斷。㈣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
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772號判決參照)。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洗錢犯行,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取財,與上開成年詐
騙者共同為本件犯行,影響社會、金融秩序交易之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嚴重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所為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如附表編號2至4、7至12、15至18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見本院訴764卷第167至205、261至279、451至453頁,訴765卷第107、129頁,訴786卷第81頁),且如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訴764卷第247頁),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與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工作及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訴764字卷第4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並適度反應其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定其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故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自無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楊大智追加起訴,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附表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詐騙內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宣告型1魏子翔109年3月21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倩倩」向告訴人魏子翔佯稱:可投資網站PAT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云云,致告訴人魏子翔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29日14時33分3,000元陳建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賴志祥109年3月某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雅琴 」向告訴人賴志祥佯稱:投資澳門博奕、「澳門威尼斯人官方網站」程式有漏洞,可百分百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志祥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0日11時28分108,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許怡婷109年3月22日23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2日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凱翔」與告訴人許怡婷聯絡,隨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佯稱:「澳門威尼斯人官方網站」程式有漏洞,可百分百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怡婷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1日01時57分5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3月31日9時47分50,000元109年3月31日13時48分100,000元109年3月31日18時45分100,000元109年4月1日10時29分100,000元109年4月1日15時15分80,000元4陳思穎109年3月18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18日、3月27日以臉書暱稱「 王春明 」、「 陳文涵 」與告訴人陳思穎佯稱:購買美金股票獲利很好、有管道購買澳門彩劵必定中獎云云,致告訴人陳思穎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0日17時20分2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孫素芳109年3月23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3日向告訴人孫素芳佯稱:其為告訴人孫素芳之高中同學「 李永明 」,邀請合夥投資「澳門金沙投注站」云云,致告訴人孫素芳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1日12時32分3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4月1日12時36分10,000元109年4月6日11時48分410,000元6黃嘉茵109年3月5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5日以通訊款體LINE暱稱「ZhengMengzhu」向被害人黃嘉茵佯稱:其公司在進行彩球博奕並可操控得獎號碼,並佯裝澳門金沙集團客服佯稱:中獎需支付手續費等云云,致告訴人黃嘉茵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1日10時52分5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3月31日11時00分13,800元109年4月3日16時28分50,000元109年4月3日16時35分25,700元7吳涵韻109年3月9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做事先做人」向告訴人吳涵韻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軟體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吳涵韻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24日16時14分3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3月24日17時9分30,000元109年3月24日17時17分30,000元109年3月25日13時11分430,000元109年3月26日12時35分300,000元109年4月7日13時41分730,000元張庭毓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8林宥涵109年3月中某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中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澤松 」向告訴人林宥涵佯稱:可投資理財云云,致告訴人林宥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5日14時12分30,000元陳建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李少青109年3月中某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中某日以通訊款體LINE暱稱「 文震 」向告訴人李少青佯稱:其為彩券公司主管,有內線消息,可幫忙下注云云,致告訴人李少青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1日13時30分15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劉榮宣109年5月中某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5月中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榮宣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程式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劉榮宣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5月11日9時58分30,000元張庭毓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5月15日18時12分30,000元11陳映潔109年4月16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4月16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等向告訴人陳映潔佯稱:可投資遊戲網站云云,致告訴人陳映潔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16日10時37分15,500元王若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汪昕暐109年3月26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許升偉 」向告訴人汪昕暐佯稱:其在博弈網站後台工作,可代為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汪昕暐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18日19時58分3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江依璆109年4月6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4月6日以通訊軟體SCOUT向告訴人江依璆佯稱:可投資海外房地產云云,致告訴人江依璆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20日19時51分3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4月20日19時55分20,000元14黃秀菁109年3月30日17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31日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黃秀菁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云云,致告訴人黃秀菁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1日11時26分480,480元陳建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林俊宇109年3月1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WOOAN」向告訴人林俊宇佯稱:「HUIZHON」網站投資獲利可圖云云,致告訴人林俊宇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25日16時44分5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3月25日16時57分50,000元109年3月25日17時23分10,000元16李御弘109年3月17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瑤瑤 」向告訴人李御弘佯稱:可投資網站PAT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云云,致告訴人李御弘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28日20時28分30,000元同上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郭俊熙109年3月20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趙立業 」向告訴人郭俊熙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並由專人代為操作資金投資獲利豐富云云,致告訴人郭俊熙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5月12日15時27分23,000元陳學弘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 曹啟祐 109年1月初某日某時許該成年詐騙者於109年3月20日以通訊軟體Badoo及LINE暱稱「林 雪茹 」「雪茹」向告訴人曹啟祐佯稱:可透過「澳門威尼斯人網重慶時時彩」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曹啟祐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0日10時14分80,000元陳建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紀彥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3月30日10時26分8,000元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