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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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兵方具保人俞鳳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鳳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俞兵方前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俞鳳華出具現金保證,該案嗣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762號提起公訴繫屬本院。而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並未到庭接受審理,另本院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接受審理,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又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