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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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化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甲○○○為夫妻,均明知桃園縣八德市○○○段第
527之1地號土地未遭丙○○佔有,且本院業經判決乙○○應將上開527之1地號土地中權利範圍50%之部分移轉登記予丙○○等5人公同共有,及甲○○○應撤銷其於民國92年12月5日與乙○○間就桃園縣八德市○○○段498之2地號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並應塗銷於92年12月8日贈與上開49
8之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乙○○及甲○○○意圖使丙○○受刑事處分,竟分別為下列誣告行為:⑴乙○○於97年8月13日,虛捏「丙○○明知上開527之1地號土地係乙○○之父 邱垂圖 生前售予乙○○之姊即丙○○之配偶 徐邱玉柑 ,又由徐邱玉柑轉售予乙○○,故乙○○於92年12月
5日將上開527之1地號土地贈予甲○○○應屬合法,竟於
94年6月間,至本院對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撤銷該贈與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上更㈠字85號判決撤銷上述贈與行為且乙○○應付連帶賠償責任,復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要求乙○○返還上開土地並索討賠償金」等不實情事,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丙○○涉犯竊佔罪嫌;⑵甲○○○於97年9月5日,虛捏「丙○○明知甲○○○所有之上開498之2地號土地,係乙○○於92年間,過戶予甲○○○,然丙○○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未經甲○○○之同意,於97年8月1日將該土地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乙○○,以向法院申請對乙○○財產之假執行」等不實情事,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嗣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明實情後,並無乙○○及甲○○○所指訴之情節,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259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8603號案件,對丙○○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本院91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本院93年度訴字第
65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9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860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三、核被告乙○○、甲○○○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9條第
1項之誣告罪。按被告於其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自白,因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以前,仍應適用刑法第17
2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例及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甲○○○2人於其所誣告之竊佔案件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14日以97年度偵字第25974號、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偵字第8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之意旨,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意圖丙○○受刑事處分而使刑事偵查程序妄為開始,並使丙○○無端受刑事訴追之犯罪動機,及亟欲取回產業之犯罪目的、手段,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經自白犯行,丙○○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生危害非重,及其2人犯後均坦承誣告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2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2人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於審理中頗有悔意,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均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
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