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甲○○、乙○○、丁○○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九四五號),惟被告丙○○、甲○○、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