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惠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楊惠如之證明文件。(含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供第三人 陳國瑜 完整內容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無第三人陳國瑜姓名)。
四、債務人楊惠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