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朱錦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752392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180815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78501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20052

1

16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15740

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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