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泓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柒肆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泓逸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
4號、第13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附卷可憑。惟扣案之5包顆粒(淨重0.7605克、取樣0.0203克、餘0.7402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100年1月25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204號鑑定書乙份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99年11月8日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第1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91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27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偵查卷第39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其檢驗結果為:顆粒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1月25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204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59頁),足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