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美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6、3846、4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唐美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4月1日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