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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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四月二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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