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6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即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該抵押物位於台北縣板橋市,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