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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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一、二、四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参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二級毒品施用││條例製造槍枝│條例持有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年一月│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十萬元│├───────┼────────┼────────┼────────┼────────┤│犯罪日期│93.2.23及93.2.24│93年1月初某日│88年3月間某日至│88年4月底5月初某││年月日│││88.5.5│日至88.5.5│├───────┼────────┼────────┼────────┼────────┤│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3年毒偵│臺中地檢93年偵字│臺中地檢88年偵字│臺中地檢88年偵字││關年度案號│字第915號│第3889號│第11484號│第114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簡字第113號│93年上易字第720│93年重上更㈢字第│93年重上更㈢字第││實│││號│62號│62號││審├─────┼────────┼────────┼────────┼────────┤││判決日期│93.5.25│93.7.27│94.2.23│94.2.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3年簡字第113號│93年上易字第720│93年重上更㈢字第│93年重上更㈢字第││判│││號│62號│62號││決├─────┼────────┼────────┼────────┼────────┤││判決確定日│93.6.21│93.7.27│94.3.31│94.3.31│││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修正前槍砲彈藥刀│││第10條第2項│第3款│械管制條例第11條│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不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六月又十││役或罰金金額或││││五日,併科罰金新││褫奪公權期間││││台幣五萬元│││││││└───────┴────────┴────────┴────────┴────────┘┌───────┬────────┬────────┬────────┬────────┐│編號│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94.4.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5年偵字│││││關年度案號│第449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易字第1154│││││實││號│││││審├─────┼────────┼────────┼────────┼────────┤││判決日期│95.10.1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上易字第1154│││││判││號│││││決├─────┼────────┼────────┼────────┼────────┤││判決確定日│95.10.11││││││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六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