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法院另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減其宣告刑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24日18時42分│自94年8月起至96.02.07│96.02.07│││往前回溯96小時內│││├────────┼──────────┼───────────┼──────────┤│││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4422、4363│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63號│、5573號、96年度│偵字第902號││││毒偵字第90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彰簡字第1184號│95年度訴字第34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9│96.03.29│96.09.13│││││││├─┼──────┼──────────┼───────────┼──────────┤│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95年度彰簡字第1184號│95年度訴字第3444號│││決│案號│(彰院96聲減378裁定減│(中院96聲減3185裁定減│96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刑)│刑)│││├──────┼──────────┼───────────┼──────────┤││││││││判決確定日期│96.02.12│96.06.08│96.09.13│││││││├─┴──────┼──────────┼───────────┼──────────┤││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字第3938號│字第3938號│第13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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