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成
黃齊亨 張凱博 梁崇正 黃勝翊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加浩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9,6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