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22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翁毓薐 (原名: 翁小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其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

紙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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