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張益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台南市七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