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73號原告丙○○
乙○○被告北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永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30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撤銷股東會決議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參見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27號、342號裁定、最高法院92年04月15日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並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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