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以經本院裁定自民
國97年6月26日起開始更生程序(97年度消債更第163號)為
由,而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87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請斟酌本件被告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之事實,考慮是否撤回本件訴訟)。
(二)另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