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1,6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