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7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1,6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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