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泉興被告薛英志被告陳秀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沈泉興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