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鍊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鍊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鍊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8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宏卿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