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騫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67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