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周信吉

代理人 王馨儀 律師

相對人 余美娥 (即 涂信誠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余美娥(即涂信誠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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