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進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