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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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愛菲爾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弈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相對人「奕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弈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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