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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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
原   告 宏國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原名 張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所
為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原名 陳玉卿陳玉珍 )」記載,
應更正為「乙○○(原名張玉卿、 張玉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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