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4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3月20日法矯字第0980010793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6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