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詹聰哲 相對人 呂郁婷 債務人 李棠欣
林大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 李堂欣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棠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