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臺中市東區十甲巷30弄34號
2樓之1,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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