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債權人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明 債務人莊秉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