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債權人 陳秀瑜 債權人 藍以倢 債權人 吳欣燕 債權人 陳盈靜 債權人 卓于歆 債務人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就各債權人陳秀瑜、藍以倢、吳欣燕、陳盈靜、卓于歆對債務人公司之聲請均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然合計僅有債權人陳秀瑜繳納伍佰元之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藍以倢、吳欣燕、陳盈靜、卓于歆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未納之裁判費各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