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陳正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雅菁┌─────────────────────────────────┐│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