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
蔡杏妙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張博雅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地上物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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