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松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瑜
一、債務人蔡松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松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芳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