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爰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送達,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