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徐英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6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104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13號判決之記載,為 楊躍駿 ,住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13。惟再審原告於聲請再審之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則為 李源鴻 ,住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兩者似有不同。
茲命再審原告確認並陳報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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