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債權人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債務人 鄒政 和債務人弘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