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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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劉富明 債務人宥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韶宜 債務人 李峰賢 債務人 李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