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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