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聲請人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以及支票為何遺失在受款人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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